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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全站网页版登陆电子信息类专业学位研究生 实践教学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2-06-09     编辑:王亚青 预审:李娟 终审:李娟

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实践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校研究生院〔2021〕19 号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一、 实践教学目的

1. 使学生对本专业的生产、设计和研究课题等建立认识,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习各种相关的实践知识,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知识,掌握解决本领域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技术手段

2. 通过参与解决实践单位的各种实际问题,培养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形成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

3. 了解社会和国情,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事业心、使命感和责任心,培养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 实践场所和实践方式

1. 实践场所应是校外导师工作单位,提倡和鼓励与选定的实践单位、校外导师长期稳定的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践基地;

实践场所应专业对口,技术、管理先进,对学生实践比较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能够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2. 在校外导师的指导下每位研究生分别完成实践,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要严格实践要求和监督检查。

三、 实践工作程序

1. 第一学年9月底前,确定每个学生的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校外导师所在的单位为实践单位;如果校外导师调到新的工作单位,经过学院认可后,以新的单位为实践单位。

2. 第一学年10月底前,校外导师和校内导师共同确定实践的主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实践内容可以包含技术攻关、产品设计、产品开发、项目管理等,重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第一学年5月底前,学院与实践单位签订实践协议。

1) 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负责签订协议

2) 协议包括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条款,协议上的实践时间不少于1年;

3) 如果实践单位有协议,经校内导师和学院同意后,可以使用实践单位的协议,如果对方的单位无协议,使用学院提供的空白协议;

4) 协议的最后位置需盖实践单位的公章,校外导师需签字,学生需签名,校内导师需签字;

4. 第一学年6月底前,学院为每名学生购买意外保险。

5. 第一学年结束后一周内,学生到实践单位报到,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始实践,参与实践单位的考勤

6. 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填写实践教学周志,每学期抽查实践教学周志的电子版,在毕业前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

7. 在实践期间,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需要经常听取学生汇报工作进展,相邻两次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大于2周;校内导师要去实践单位了解学生的情况,与校外导师、实践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8. 在实践结束后,学生与实践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学生填写《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鉴定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评定成绩,表中最后一页需要校外导师签名,实践单位盖章,指导小组意见中组长是校内导师,校内导师签名;学生上交实践教学鉴定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保管。

9.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践单位和校外导师,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方可执行,否则学生按实践考核不合格处理。

四、 实践导师

1. 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需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中的要求,通过学校教授委员会审核,被学校聘任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2. 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同时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践的情况,指导学生编写实践材料,组织实践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3. 校内导师参与实践教学,校外导师负责实践教学。

4. 导师发现若有学生不服从领导,违法乱纪、损坏财产,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大小等,予以批评教育,同时向学院汇报,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 对学生的要求

1. 服从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的领导,尊重实践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

2. 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实践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要得到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和主管领导的同意。

3. 学生在实践期间要认真学习,每周书写实践周知,在实践中开展毕业论文工作。

4. 学生应注意自身的人生和财产安全,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校外导师、校内导师和实践单位领导汇报;严格遵守各种操作规则,涉及到有毒有害的物品时,做好自身的防护;夏季实践期间,不允许游泳。

5. 参与实践单位的考勤,参与实践单位的各种活动;学习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使用仪器设备前需经校外导师批准。

六、 实践考核及成绩评定

1. 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按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鉴定表》中的要求和成绩评定方法处理。

2. 出现以下情况时,按照不及格处理。

1) 实际参加实践时间不足一年的学生;

2) 对实践单位、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填写的实践周志和实践教学鉴定表中,内容不合理,态度不端正;

4) 没有完成实践的主要内容;

3. 专业实践环节为3 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安排,再次不通过者,不能毕业。

本细则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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